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文件贯彻落实。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东侨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及相关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序高效实施,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东侨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项目。
第三条 对东侨开发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工作由东侨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需要确认财审成果、确认是否因过度设计或设计质量缺陷造成项目超预算的,东侨财审中心及相关业主单位予以配合,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 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东侨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备。
第五条 各类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东侨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时间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公示有异议的,按本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六条 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东侨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及运用
(一)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全部纳入开发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东侨开发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记分。
(二)评价频率按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每项目至少一次,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评价并适时将结果公示公布。
(三)公元年内勘察设计企业在东侨开发区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超过一个的,将各个项目的记分累计作为该勘察设计企业记分;累计记分超过3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时间自公布时间算起。
(四)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因勘察企业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情况存在重大偏差引起后期设计重大变更的,勘察企业记30分;因设计企业疏忽,造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或项目设计漏项的,设计企业记30分;因设计企业原因(如非建设方要求的过度设计、设计质量缺陷需增加设计补救措施等)造成项目结算超预算的,设计企业记30分。
第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运用
(一)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全部纳入开发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50%。
(二)评价频率为每季度一次,一公元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按项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评价记分排名情况进行公布。
(三)施工企业在东侨开发区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超过一个的,按将各个项目的记分累计再进行平均的数值计。累计记分超过20分的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时间至公布时间算起。
(四)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的企业若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恶意拖欠农民工资引起集体到市政府及上级政府上访的,记40分。
(五)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价中,施工企业涉及实体质量和实体安全被责令整改的每条记1分,拒不整改的每条记2分,被勒令停工的记8分。
(六)在建项目通常行为评价以合同履约评价为基础,结合建筑市场通常行为双随机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在评价中,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构成重大违约的、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终)止履行合同或擅自停工,或超过合同约定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复工的前提条件的每项记10分;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不合格的,记8分;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记3分。
(七)每季度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记分数据由东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计完整后报送东侨建设局建筑业科。东侨建设局建筑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适时公布。
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及运用
(一)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监理企业全部纳入东侨开发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仅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价。
(二)评价频率为每季度一次,一公元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按项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评价排名情况进行公布。
(三)监理企业在东侨开发区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超过一个的,按将各个项目的记分累计再进行平均的数值计。累计记分超过20分的监理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时间至公布时间算起。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或竣工后,监理文件签章不全或不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章的监理企业记20分;项目实施过程因质量问题返工工程量达造价5%或造价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企业记20分。
(五)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在评价中,涉及实体质量和实体安全被责令整改的每条记1分,拒不整改的每条记2分,被勒令停工的记8分。
(六)每季度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记分数据由东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统计完整后报送东侨建设局建筑业科。东侨建设局建筑业科负责登记汇总,并适时公布。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及运用
(一)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全部纳入东侨开发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二)评价频率为每项目每年一次,东侨建设局适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累计记分超过20分的造价咨询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东侨开发区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咨询工作。
(三)造价咨询企业一年内在东侨开发区范围内从事的预算或结算业务,在东侨财审中心审核后,成果报告项目偏差值(项目征求稿与定稿前后工程造价对比值)预算在5%(含),结算在3%(含)以上的,企业记10分,非造价企业原因造成的偏差可不记分;造价咨询企业因东侨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被行政处罚的记20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东侨建设局承担。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起实施,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