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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
凡属东侨区国税局所辖范围内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到东侨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或驻宁德市投资服务中心国税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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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 一、设立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3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 5、注册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 6、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2份; 7、纳税人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2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8、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9、《税务登记表》3份; 10、验资报告1份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3份; 2、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4、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 5、注册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2份; 6、纳税人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的文件复印件2份; 7、外经贸委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8、《税务登记变更表》3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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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1、原《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份; 3、《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及复印件3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5、《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3份;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登记证件挂失补证申请 1、挂失补证申请报告; 2、证件丢失的相关证明; 3、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需声明原登记日期的《税务登记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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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成立“东侨区国税局、东侨区地税局联合税务登记领导小组”,实行“一站式”办证,“一窗式”受理,“一本证”发放。 联合登记办法 (一)受理→承办→缴费→领证。 (二)统一资料,信息共享。即纳税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的,应提交由国税、地税统一制定的登记表格,实行内资、外资企业统一登记表格,国税、地税信息共享。 (三)统一代码,共盖印章。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闽国(地)税字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在《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同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专用章。 (四)证件收费,一方收取。实行“一本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只缴纳一次证件工本费,实行国税或地税一方收费的办法,不重复收费。 (五)登记违章,一方处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时,有违反《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属国税、地税共管户的,由主管国税局实施处罚;属纯地税管征的户,由主管地税局实施处罚,但国税局、地税局不得同时处罚。 (六)非正常户注销,联合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在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后,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在办税服务厅(中心)或《闽东日报》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七)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外县(市)来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八)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实行属地管征,需由总机构汇总(或统一)缴纳的,根据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九)代扣(收)代缴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办理代扣(代收)代缴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在登记中心办理。 (十)全程监控,服务到位。对已受理的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的资料,由国税在综合征管软件、地税在其管理软件中进行录入相关资料,纳入管征,并实行全程监控,服务到位。 (十一)现有证件处理。对市区税务登记证件实行联合办理后,现有的税务登记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行统一换证前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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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东侨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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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宁德市国税局大楼707室,宁德市投资服务中心国税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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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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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93-29917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