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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ND10101-1303-200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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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农业税收(含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下同)作为开发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壮大开发区本级财政具有重要作用。在过去的几年里,开发区内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财政增收作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抓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内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局作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确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内农业税收的征管情况进行检查,积极追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协税护税机关有义务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二、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应通知纳税户到财政征收机关缴纳契税。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应提供一份给财政机关作为征纳税款的依据,并在办理土地审批发证时,通知业主到财政机关申报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同时,要求出具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四、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必要时协助征收机关作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并给予安排一定的办案经费。 五、按照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的2%作为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手续费,由财政从预算中给予安排拨付。 六、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房产证、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应联合财政部门对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各协税护税机关应积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把好征管源头,互通信息,从严整顿税收治理环境,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和尊严,确保开发区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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