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委办[2008]51号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侨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现将《东侨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东侨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3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件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侨开发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侨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在东侨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地震、山体崩塌、滑坡、风暴潮、海啸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 启动条件
本区域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死亡3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3.1 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东侨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是东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对应灾害种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社会事业局主要负责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任副总指挥,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社会事业局是东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在东侨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3.2.1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
3.2.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2.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3.2.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灾情。
3.2.5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社会事业局:是管委会主管东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和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恢复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抢救伤病员;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经济发展局: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帮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组织跨县(市、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通讯和煤、电、油保障的综合协调;指导灾后电力供应恢复工作;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政公司:抢修被毁的城区道路、疏通被堵管道。
防汛办: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东湖瑭水位实施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东侨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依法组织开展对灾区药品质量的监督查处。
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
交警二大队:负责交通运输、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实施救灾,协助公安分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管委会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管委会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调拨制度。
4.2.3 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救灾通讯网络。
4.3.2 依托东侨政务网,建立部门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华侨农场、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和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必要时组织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气象、地震、海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7.2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社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4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有关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社会事业局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部门和社区通报;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及时向东侨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段、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社会事业局对于东侨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和管委会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社会事业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和管委会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社会事业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管委会报告。
5.3.3 灾情核定
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社会事业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1.1 社会事业局灾后应调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管委会救济人口台帐。
6.1.2 社会事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制定救济工作方案。
6.1.3 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发放到户。
6.1.4 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
6.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社会事业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
6.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社会事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2.4根据灾情评估情况,社会事业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管委会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5 社会事业局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6 社会事业局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6.2.7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台风、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7.2 奖励与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管委会予以表彰;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