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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侨开发… 文章来源:东侨网 更新时间:2008-6-18 17:39:15 |
| 东侨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东侨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东侨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尚未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动物间发生鼠疫流行;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本区1周内发生霍乱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或2个以上的区,发病15—50例; 4、东侨开发区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区内发生5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50—100人发病,无死亡;或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服药中出现群体性癔病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例以下,无死亡;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有扩大趋势,但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1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疫情波及全区; 3、霍乱在一个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疫情波及全区,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疫情波及全区,在1周内发生病毒性肝炎、登革热50例,伤寒、副伤寒3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狂犬病3例,钩端螺旋体病、肺结核、流脑、乙型脑炎、麻疹、疟疾各20例以上疫情。 5、东侨开发区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区也同时有发生,或扩散到其它区; 6、发生从未出现过的传染病疫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中出现人员死亡; 8、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超过100人发病,或有1人以上死亡;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在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病10—50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发生鼠疫、肺炭疽疫情,东侨开发区内波及2个及以上镇,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续发性疾病,波及全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波及东侨开发区等4个以上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5、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6、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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