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委办[2008]49号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2008年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经管委会同意,现将《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2008年整治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服务环三都澳区域和海峡西岸东北翼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1、对2005年以来开发区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加大对东湖塘、兰溪、西坡塘等重要水体环境周边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检查东侨建材市场和位于城乡结合部几个村登记在东侨的排污单位。
3、集中对漳湾工业集中区、塔南园区2005年以来建成并投产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促进辖区内排污单位环保“三同时”落实;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开发区水环境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求其在2008年9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水质污染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依法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污染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1、开展污染减排项目大检查,对市政府下达的2008年COD和SO2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重点减排项目工程措施和结构调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减排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保证结构减排项目全部按计划关停到位。
2、开展对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安装联网情况检查,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进度。8月底要完成开发区2个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仪器的安装和联网,未安装的要责令限期安装,实现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的动态管理。
(三)以保护西坡塘养殖水体和东湖塘水质为目标,集中开展对西坡塘、东湖塘沿岸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加大东湖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对2005年以来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积极推进东湖清淤整治工程。
2、积极推进宁德北区污水处理厂及中心城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工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加快完成项目前期报批手续,促进宁德北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时做好东侨中心城区及漳湾工业集中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减少陆源污染物对开发区水环境污染影响。
3、要按照年初市政府出台的《闽东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宁德市打击区外污染企业转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推进污染专项整治,控制东湖塘流域畜禽养殖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及其渗滤液的排放,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的管理,减少工业(包括石板材加工)废水固废等污染等污染物排放,解决区外塑料造粒、湿皮加工、废布褪色及“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向我开发区转移的问题,切实保护好开发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4、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开发区历年挂牌督办件、石板材加工、水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及漳湾工业集中区、塔南园区的重点污染企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开发区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盛华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林高顺 (管委办副主任)
高进森 (监察局局长)
陈成增 (环保分局局长)
陈田源 (经发局局长)
成 员:黄玉春 (安监局局长)
洪 星 (社会事业局局长)
陈 钦 (房管局副局长)
陈 华 (工业园区公司总经理)
王贻祥 (经发局副局长、
市政公司副总经理)
卓宇辉 (建设局副局长、城建大队队长)
林向章 (工商局副局长)
苏培深 (环卫处负责人、物业公司总经理)
章锦贻 (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实业公司总经理)
柯爱英 (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开发区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陈成增(兼)。
四、部门分工
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环保、经发、监察、安监、建设、工商、房管、社会事业、工业园区公司、市政公司、环卫等部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分局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已被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经发局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察,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直接处分或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开发区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建设局负责协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对没有环保污染设施设计的企业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经环保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报备。
(五)房管局负责督促各小区的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及维护工作,对环保验收手续不齐的企业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六)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及相关环保制度的落实管理要结合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开展清洁家园行动。加大对社区居民爱护环境的宣传,禁止向江河、湖库沿岸沿街乱扔生活垃圾。
(七)工商局对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和超薄塑料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5号文件的工作意见,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配合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八)安监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九)东侨实业投资公司负责做好宁德北区污水处理厂的筹建工作,负责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落实有关环保的要求。
(十)东侨市政公司负责落实承建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对建设的市政项目按规定落实有关环保要求。
(十一)东侨工业园区公司负责协调驻区工业企业落实有关环保要求。
(十二)东侨环卫处按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分工要求开展环境整治及垃圾清理工作。
(十三)东侨建设工程公司负责督促东侨建材市场经营户落实有关环保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调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扎实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环保、经发、监察、安建、建设、工商、房管、社会事业、环卫、工业园区公司、市政公司等部门和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专项行动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打击区外污染转移行动石板材行业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综合整治,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限,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治。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下旬)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在8月30日前确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专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有关单位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开发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开发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按照市里的要求组织相关材料上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9月10日前报送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及污水处理厂建设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10月10日前报送闽东水环境及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打击区外污染企业转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日前将向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单位2008年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593-2868771传真:0593-29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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