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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管理委员…   文章来源:东侨委[2008]38号   更新时间:2008-6-29 11:24:53

 

东侨委[2008]38号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07〕36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节能减排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近年来,我区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狠抓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临的节能减排形势比较严峻,我区目前正处于全力推进工业发展,筑强经济基础的重要阶段,随着土地不断开发,工业经济持续增长,我区对资源和能源的需求将不断增大,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污染排放总量以及资源环境面临的问题将不断突出。为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以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责任,狠抓节能减排执法监管
(一)强化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开发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综合、重大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审核、备案以及工业企业等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督查等;环保局负责环境资源保护、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业、社区及城市公用设施的节能减排工作;社会事业局负责宾馆、旅游业以及教育、卫生、文化和水利等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后勤服务方面的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部、地税、国税、财政局、工商、公安等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力工作格局。各部门每年要向管委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我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从2008年起,管委会把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东侨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把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负责人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管委会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实现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五)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节能减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造福子孙后代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各部门要带头节能,引导商用、民用节能。要在全社会形成全方位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开发区管委会决定成立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由苏树波主任担任组长,陈盛华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经发局、环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建设局、华侨农场、监察局、统计站、国土分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我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2个办公室,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方面的工作;减排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主要承担协调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若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附件: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 日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节能目标。参照省、市节能降耗目标要求,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3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平均年节能率0.7%;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
(二)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区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980吨/年,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00吨/年。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完成管委会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建设、社会事业等部门要在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强化监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在全区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小水泥、小化工、小矿山、小钢铁等落后产能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擅自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等部门)
2、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禁止项目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各金融机构)
3、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
4、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强化管理职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监管措施,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将监督、监管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关口往前移,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整治清理小矿山。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6〕293号)要求,推进我区“十一五”期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方案的落实。由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转批的《2006年宁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实施意见》,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相关部门要尽快理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管理体制,加快成立机构,全面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责任单位: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
2、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管委会将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并要求电力供应企业给予依法停止供电。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工商局等部门)
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余热发电、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1、组织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
2、由经济发展局根据市发改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太阳能、风能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制定的沼气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以及配套的鼓励政策要求,加快推进风电、沼气等项目建设。
3、根据交通车辆和市场容量,适度发展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项目,稳步发展燃气汽车。
(七)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
着力抓好城镇、工业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宁德市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东侨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突出抓好污染治理工作;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存放、收运和处理设施项目,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运行正常。为确保完成开发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局、市政公司应抓紧推进城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纳入宁德市城市污水厂管网衔接工作,制定年度污水管网建设年度计划和的工作重点,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负责人员与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建设局、环保分局、经济发展局、环卫处、市政公司)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八)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积极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
(九)节约水资源。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化工、水产水果加工等耗水量大的企业,要通过节水技改增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推行中水回用管线设计,开展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试点。鼓励全区景观、园林绿化、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规划分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
(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石材碎料及粉渣、建材、机电以及食品加工等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消费过程的报废产品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门别类,加强指导、引导、监督,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用足用好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综合利用废弃的可再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
(十一)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规划和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十二)推进清洁生产。在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选择一批企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
(十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在化工、建材、建筑等行业企业中,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在2008年底前,全区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统,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
(十四)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倡导、强力推进、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工业企业、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的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各部门“一把手”是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管委会将把各部门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统计站)
(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公报制度。
1、指标体系。由统计站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区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环保分局要对全区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并按全国统一普查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统计站、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
2、监测体系。经济发展局逐步建立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监测系统,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监测工作。环保分局要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监测方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市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测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责任单位:统计站、环保分局、经济发展局)
3、公报制度。经济发展局、统计站、环保分局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公报工作。统计站要与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定期公布我区和重点耗能减排企业的指标完成情况,建立我区的能耗公报制度,定期公布节能减排情况。(责任单位:统计站、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
(十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经济发展局提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管委会审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分局要把市政府下达我区减排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减排目标责任要求企业,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要把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奖惩制度。全区所有企业都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制订节能减排规划或计划。全区年耗能1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并积极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同时要积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统计站、社会事业局)
(十九)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经济发展局要根据上级电力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规范有序用电。(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二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局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即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建设局、房管局)
(二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统筹规划建设道路、管道以及配套的站点、线路等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鼓励发展和使用高效节能型环保交通工具。加强交通管理,降低交通耗能,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建设局、财政局)
(二十二)开展宾馆酒店业、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区宾馆、酒店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全区主要的宾馆、酒店等服务性用能大户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对宾馆、酒店主要用能设备分期分批,逐个进行节能诊断,凡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要实施技术改造或淘汰。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倡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食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促进生产和零售企业抑制过度包装行为。(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规划分局、建设局等部门)
(二十三)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按照国家公布的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工商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用能产品使用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工商局等)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在确定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基础上,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财政局、统计站)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五)健全法规规章,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区节能减排规章,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以及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实施细则。根据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制订我区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环保分局、财政局等部门)
(二十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制定相应财政补贴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柴油、汽油、液化天然气LNG清洁能源改造,进行集中供热。(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工业园区)
(二十七)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和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以及不按规定运行节能减排设施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局、经济发展局、开发区环保分局等部门)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八)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行业实行用电加价,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并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环保分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
(二十九)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责任单位: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开发区环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一)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节能。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办法,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社会事业局在教育、科技、文化与出版、卫生等方面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各机关单位要带头使用节能灯具,各部门的办公照明和办公区、生活区公共照明在维修更换时要采用节能灯具。对公共区域建设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要进行更换。(责任单位: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三十二)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部门要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全区党政机关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试点。(责任单位: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十三)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东侨采购办、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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