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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饮食业、美容、美发、洗染店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ND10100-1002-2004-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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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创建优美、整洁、文明的新型现代化城市,防治饮食店、洗染店因选址不当,而又缺乏污染防治设施,带来的污水、油烟等对开发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7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发〔2002〕85号《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饮食店、美容、美发、洗染店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废水、油烟和其它废物排放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标准,并做好门前“五包”(1、包卫生清洁;2、包店容美化;3、包门前绿化;4、包无乱停车辆;5、包无占道堆放)。 二、新办饮食、美容、美发、洗染店,选址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现场指导,并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业主必须按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配置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同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已办饮食、洗染店,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污水、油烟等达标排放或有组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不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治理无望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小区内开办的饮食店必须使用清洁燃料、防止燃烧蜂窝煤,对周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对燃烧蜂窝煤造成环境污染群众反映强烈并引起纠纷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 四、饮食店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油烟排放装置、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施,违者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饮食店,由卫生部门依法取缔,并处罚款。 五、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设店外店、店外灶,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并在沿街面设玻璃屏风;早夜市饮食摊点应集中管理,违者由环境保护局与城建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六、饮食、洗染店申请《营业执照》时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等必要的前置审批意见,否则不予办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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