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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侨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配套职工宿舍出售出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ND10100-0202-2007-0006

作者:东侨经济…   文章来源:东侨委[2007]19号   更新时间:2007-3-10 16:15:01

 
 

开发区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东侨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配套职工宿舍出售出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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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侨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
配套职工宿舍出售出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宁德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战略,加快推进东侨工业集中区建设,壮大市本级工业经济,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东侨开发区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东侨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是推进东侨工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在工业集中区内尽快建成20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和相应数量的配套生活设施,实现“筑巢引凤”的目的。
        第三条 东侨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由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出资承建,所需用地由管委会出让给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东侨工业集中区首期建设标准厂房80699平方米和配套职工宿舍 24915.88平方米的出售出租。
 
第二章                    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出售
 
        第五条 标准厂房出售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入园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必须经过开发区工业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标准厂房按每平方米成本价1050元的95%即每平方米998元出售,配套职工宿舍按成本价出售,只供标准厂房专属配套使用。
        第七条 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出售由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购买企业签定合同。实行预定制,预定金20%,交付使用时全部交清价款。
        第八条 购买标准厂房的入园企业必须在半年内投产,一年内仍未投产的企业,所购买的标准厂房由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按原售价计算折旧后收回,折旧年限按50年计算。
        第九条 购买标准厂房后如要转租需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转让,否则管委会有权按第八条规定收回,并按出让协议依法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如出现同一标准厂房有多家企业需要,可进行竞标出售。
        第十一条 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为入园企业帮助办理贷款服务。
 
第三章                    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出租
 
        第十二条   标准厂房及配套职工宿舍的出租由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承租企业签定租赁合同,租期一定三年。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出租按每平方米每月6-8元计算。配套职工宿舍出租按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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