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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新区市容环境管理的通告
ND10100-1302-2004-0002

作者:东侨经济…   文章来源:东侨委[2004]54号   更新时间:2004-5-11 8:46:21

 

        为创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新区,防止袋装水泥销售、废品收购、机动车修理、餐饮等营业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对市容市貌和周围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五届中国宁德招商节组委会《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东侨开发区的城市新区市容环境管理,规范袋装水泥销售、废品收购、机动车修理、餐饮等行业的经营区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袋装水泥销售、废品收购、机动车修理、餐饮等营业店铺的开设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市貌管理的法律法规,其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满足街区和小区对市容市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经营活动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在东侨开发区主、次干道两侧和生活小区内不得开设袋装水泥销售店、废品收购店和机动车修理店。袋装水泥销售店、废品收购店原则上统一集中到专业市场内经营,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餐饮店必须以液化石油汽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禁止餐饮店燃烧煤炭。
        四、东侨开发区工商、环保、城监部门将对以上几类店铺进行环境专项整治。对已开办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袋装水泥销售店、废品收购店、机动车修理店,其经营地址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限于2004年5月18日前搬迁;对已开办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餐饮店必须于2004年5月18日前完成燃器具的改造工作,并落实其他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设施,否则依法予以吊销《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违章占道经营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对今后新开办的以上几类店铺,必须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的要求开办,工商、环保、城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按本通告的要求核发有关证照和进行现场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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