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的暂行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使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原则)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网站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网站条件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公报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档案馆、图书馆、公共查阅室等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八条(其他发布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发布权限)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批准发布) 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涉及多机关的发布主体)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涉及多机关发布前的协调)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协调程序)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征求意见函的主要内容)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期限)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六条(不答复规定)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八条(罚则)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工期、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政府信息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府,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 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 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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